办理西安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办理西安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2011-10-21 16:20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业务中,办理商标查询是整个代理业务的开始,正确地选择查询申请,可以得到有效信息,正确指导注册申请代理;而错误查询申请产生的查询结果,则会引起错误的代理,使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何正确、有效地办理查询十分重要,笔者就办理查询中容易影响代理质量的部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供大家探讨。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 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经十分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赘述。但由于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产生、《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未明确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层出不穷,如何进行商标分类、正确办理查询越采越重要。一般来说产品的最终使用方式、服务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划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主要标准。下面分别用两种商品和两项服务加以说明:
    首先以生活中最常用的“手套”产品为例,一般情况下手套主要属于25类,但特殊行业用的防护手套,比如焊接工人用的手套、潜水员用的手套就属于9类;医务人员用的手套属于10类;在餐厅用餐、临时加工食品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手套属于16类;家庭主妇们洗衣服、打扫卫生用的家务手套属于21、24类;运动员使用的拳击手套、击剑手套等又属于28类。
    其次是“防水、防潮材料”类产品,如果该产品的防水、防潮功能是因其加入其它产品后,使其加入后的产品产生了防水、防潮效果,其自身的单独使用不产生防水、防潮功能,这种产品则属于防水、防潮添加剂,申请类别应为1类;如果防水、防潮产品是油漆或涂料,则属2类或17类;如果该产品直接使用时自身就具有防水、防潮功能,应属17类或19类。
    再如服务项目中新产生的色彩分析和家政服务,如果是对产品的颜色进行色谱分析,了解该产品颜色的组成或比例,该服务应属42类;如果是针对广大公众审美需求的提高,对不同人穿着何种颜色的服装、使用何种颜色化妆品进行指导的色彩分析,则属于44类。家政公司如果是为各类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介绍相关工作、收取介绍费,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家政人员劳务费由服务对象承担,属于35类服务;反之家政公司雇佣家政工作人员,以家政公司名义承揽相关业务,指派公司员工从事相关业务,家政人员工资由家政公司支付,应属于45类服务。
    因此,在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时,不能仅从产品或服务名称判断类别,申请人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正确选择申请分类的主要依据;正确地选择商标分类,才能通过商标注册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 因为在商标申请中,每类每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代理人认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提高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提供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认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代理质量,下面以一个实际商标为例说明。
    某公司是以加工肉制品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册“田园”商标,如果代理人认为29类商品该企业大都会涉及,对其进行全类查询,会产生这样的查询结果:
    引证商标:田园;注册号:1341689号;公告期:702期。
    因为在商标查询中,有些商标如果进行该类整体查询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相关信息,商标局无法一一提供,一般只提供1-3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关信息。
    如果依据上述查询结果,1341689号商标注册范围为2909和2913组商品,得出除2909组、2913组外的商品该企业均可进行商标申请的结论,再以此代理29类包括2901组在内的其他商品的“田园”商标申请,则该企业的重要产品肉制品很有可能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被要求部分删除,因为在与“田园”商标近似的在先权利中,还有下列情况: 引证商标:田园人家;注册号:1526537;公告期:760期。
    而1526537号“田园人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主要商品为2901组的肉食制品。
    因此建议:对于有明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办理商标查询时应明确到群组,尤其是涉及注册量大的3类、5类、9类、25类、29—33类相关产品,更应重视查询内容的明晰性,对于为扩大保护而申请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可选择全类查询。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交叉检索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量交又,又与5类、7类、9类、21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又保护;而9类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又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又查询;如果没有交又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作出正确审查。
    四、代理机构内部查询应注意的问题 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于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掌握等的差距,导致产生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数据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在办理商标申请时对注册时间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出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销、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权利。而在办理各类商标案件时,不论所内查询结果如何,都应向商标局办理相关商标的查询,确认商标权现实状况,正确作出案件处理方案。
    总之,商标代理人不仅是商标申请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标局报送文件的送件人,而且是商标申请人的策划人、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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