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  
《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2007年版)(最新版)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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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2002年版)(供参考)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八版)制订
《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1998年版)(供参考)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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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02年版与1998年版分类项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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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我国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八版)制订的,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2年9月19日向全国下发“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

  二、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及服务项目,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多个层次部分所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
  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 )
  3、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名称在前,编号在后,并由六位数所组成;前端有“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入,但属我国常用的。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此处的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报所需注册的商品项目名称

  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判断’]”)

  五、本处免费提供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供参考了解,若需使用,请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处对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后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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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同时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
  二、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全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43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
  从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至今来看,采用国际分类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同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融建筑材料为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为第9类);
  (4)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并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第9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同一类(例如高尔夫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同在第28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进行划分。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统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雷,商业管理咨询35雷,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者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按照标准(1)无法进行分类的服务,原则上划归在第42类。

  四、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尼斯分类(又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际商品分类表自1987年印制成册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版(第八版)于2002年1月1日正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