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 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全国各个不同的省份之间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奖励及影响力也有所不同,以“陕西省著名商标”为例,陕西省著名商标是指在陕西境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陕西省作为全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省之一,企业之间的竞争极其激烈,陕西企业的商标如果能成为省著名商标脱颖而出,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

一、西安市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商标所有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住址在西安市辖区内; 

  • 商标国内有效注册满3年或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法定的许可条件生产经营,在全市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          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认定为《西安市名牌产品》;

  • 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 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无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消费者协会爆光的记录;

  • 该商标及其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投入较大、覆盖地域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机构、人员、制度,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信用等级为A级,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
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
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
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
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
2月-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
5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 、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 认定申请书和《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 该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该商标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 该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 该商标近3年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 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 法定机构出具的能证明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的材料(如卫生、质量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等);

  • 使用该商标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材料(如卫生、安全、环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 使用该商标商品所执行的各种生产标准、认证和获奖证明材料;

  • 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 商标管理情况资料;

  • 申请个案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情况说明;

  • 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申报陕西省著名商标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 1.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 2.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 4.在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照片;

  • 5.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情况;

  • 6.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收证明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同行业的排名情况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7.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 8.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

  • 9.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陕西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为科学、准确地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根据《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以下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主体资格认定

  •     1、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其住所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  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确认

  •     1、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     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其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商稼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注册人名义、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相一致。

  •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必须是连续使用三年以上的商标。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

  •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 2、商标所指商品其科技含量、更新程度和市场前景等在同类、同档产品中领先。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

  •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申请前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三年内的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退货等国际贸易纠纷。

  •     3、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相比,名列前茅。

  •     4、商标所指服务的综合指标在省内同类、同档服务中比较高。

    五、消费者意见。

  •     1、消费者、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投诉或反映。

  •     2、消费者、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投诉率较省内同类、同档商品低。

    六、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

  •     1、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到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     2、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所指商品的出口量应占主销市场的60%以上。

    七、主要经济指标。

  •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税四项指标应列全省同类、同种产品的前茅。

    八、商标的知名度。

  •     主要销售区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以及广告的覆盖面、宣传频率等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九、商标的内部管理。

  •     1、具有商标管理机构,至少有一名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     2、能认真执行《商标法》及其他商标管理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认定程序。

  •     1、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3)创立著名商标的简要情况介绍;

  •     (4)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

  •     (5)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投入,设备概况介绍;

  •     (6)近三年来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中的情况和结果;

  •     (7)前一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     (8)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     (9)与同类企业横向比较的有关资料;

  •     (10)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人员情况;

  •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表私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并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申请人对地(市)级工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 3、经省工商局复核,异议成立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并同时报所在地地(市)工商局备案。

  • 4、申请人申请延续著名商标的,应填写《陕西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并提交认定程序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所在地地(市)级工商局备案。

  •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地(市)级工商局报送的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的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审核,并于60天内决定是否认定。

  • 6、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 (1)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 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决定后,应在省级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 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后,应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9、《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己认定的陕西省著名商标,需重新认定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本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