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一、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 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进行。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三、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是以下将要介绍的重点内容。
《申请的商标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国外申请人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4种,即:(注:点击下列商标类型即可链接入相应介绍说明)
1、普通商标(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
3、证明商标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其中,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地理标志,必须指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外国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
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注:虽然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与同国内情况一样可以申请。以下均同本解释)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
同我国未建立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国家的申请人在我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对等原则办理。有关申请人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可以通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办理。
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企业、社团、行会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提供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并且,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申请证明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
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4、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A、根据《商标法》 第五条 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 第78条 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B、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等等。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所采取的强制委托代理原则。
过去,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只有国家指定的几家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才可以代理, 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 。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说明:以下书件和资料的重复份数,在不同商标代理组织之间,因各自管理留档备份的需要不同略有变化,因以实际所需为准。)
一、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
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护照,经常居所证明为居留证;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所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士的申请证件为一年有效期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应在申请人中文名称之后标注身份证明编号。
外国企业则依照其所在国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至少提供三个面能充分说明该三维立体结构的视图),并且图样应全部放在申请书背面的格内。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仅有肖像图样真实性的证明或与肖像权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效,如果是虚拟的人物肖像, 应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二、 集体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该商标(标志)的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
(6)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8)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 证明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应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7)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外国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附:“商标注册申请书”(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最新书式
《商标注册申请书》 (正面)(外国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书》 (反面)
《商标注册申请书》 (附页)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的简化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凡未经打印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迹潦草、有涂改不易辩认或易误认的,将会被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能任意改动;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名称和地址(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的另加附页中填上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详细填写的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5、对于曾在中国多次注册商标的外国申请人,其申请人译名应该一致,如原已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名称与现确认的译名不一致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的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否则将不被受理。
6、商标注册申请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必须附中文译本,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机构的名称及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和代理人签字。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否则商标将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请办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须填写代理栏目。
8、申请商标的种类,应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一般,集体,证明”项为单选,“立体,颜色”项为复选,即:
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选择”一般”项,申请集体商标的选择“集体”项,申请证明商标的选择“证明”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有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再复选“立体”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含采用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已选的一项和“立体”项外,应再复选“颜色”项。
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
对于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
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
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最好能注明所指定颜色的编号。如果不能指定颜色的编号,则以申请时的商标图样所实际采用的颜色为准。
10、类别填写,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02年版)按类填报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也就是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报。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但属于行业内规范名称的,应附行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如果所申请的商品名称尚未被列入《类似商品哈服务区分表》中的,属新类型的、罕见的商品,可附具体描述产品的性质、材料、功用的说明书。《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名称,不得用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报。
在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中,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一般为10个以内(也可以超过10个,但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注册费),各项商品或服务分成两列填写,填报写不下的,应加附页,并在“附页”栏中注明所附页数,同时应在商品/服务项目结束处加盖截止章,标明“截止”字样。
一些曾在从前申请时被接受的商品 / 服务项目,因分类表变更及人为错误等因素,不可以作为以后申请的依据。
12、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2、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书式的格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