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商标? 2011-11-22 17:35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欧共同体商标条例》对商标的定义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所有可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标记,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包装的外形,均可构成商标。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日本1981年的《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系指数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者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不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上面的标志都不是商标。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是英文“trade mark”的缩写,表示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是这个商品的商标,不是商品名称也不是广告宣传。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