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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1998年版)(供参考)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制订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类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 电信。
第三十九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按排。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 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不属别类的服务。
注:单击上述“类似商标和服务类别”表中的“第……类”,即可链接进入相对应类别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1998年版)说明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1998年版)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3年制订的《类似商品区分表》、《类似服务区分表》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
   说明:(1998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现已被最新的(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替代(从2002年1月1日起),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9月19日向全国下发 “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

  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判断’]” )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三个层次部分所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8类为服务分类。
   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 )
   3、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名称在前,编号在后,并由六位数所组成;前端有“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入,但属我国常用的。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此处的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报所需注册的商品项目名称。

  四、国际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目前所使用的最新版本是: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

  五、本处免费提供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供参考了解,若需使用,请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处对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后使用。

  单击做左边“类似商标和服务类别”表中的黑色字体“第…类”,即可链接进入相对应类别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表。